(一)、贯彻执行《环境监测工作条例》、《环境监测规范》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,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,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、环境质量季度报告、年度报告。
(二)、开展全旗环境质量监测工作。对环境各要素(空气、水、声等)进行监测,及时准确、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。
(三)、开展全旗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。对全旗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监测,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,为排污企业管理及排污费征收提供及时、准确的监测数据。
(四)、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竣工验收监测工作。
(五)、承担应急监测任务,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。
(六)、参与本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,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。
(七)、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。
(八)、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。